(2015)德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29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林某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现住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