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柯井娇与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井娇,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柯井娇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柯井娇申请执行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铭鸿发电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兴劳人仲字(2014)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启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