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省与被告魏祖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省,魏祖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陈自省。被告魏祖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省与被告魏祖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自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自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自省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宗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