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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省与被告魏祖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省,魏祖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陈自省。被告魏祖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省与被告魏祖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自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自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自省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宗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