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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沈雯雯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沈雯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特16号申请人: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天城*幢****室。负责人:蒋松林。被申请人:沈雯雯。沈雯雯与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杭州分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2月17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92号仲裁裁决。环球杭州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中,环球杭州分公司明确其申请撤销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92号仲裁裁决,是认为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要求予以撤销。申请人环球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经过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沈雯雯仲裁时提交的组委会组织架构是不真实的;2、组织架构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沈雯雯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沈雯雯辩称: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撤销,请求驳回环球杭州分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沈雯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申请人环球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出示,被申请人沈雯雯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认为不能证明环球杭州分公司的证明对象,其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不存在伪造。本院经审核认为,环球杭州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环球杭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以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9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要求予以撤销。环球杭州分公司认为沈雯雯在仲裁时提交的“世界品牌暨创新项目投融资高峰论坛(GIFF峰会)组委会组织架构”是伪造的。但经本院审查,在本案仲裁时,环球杭州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其所称该证据是伪造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环球杭州分公司还认为沈雯雯隐瞒了其与沈瑞林之间有关雇佣关系的证据,但现无证据表明沈雯雯持有相关证据而不提供,故环球杭州分公司主张的沈雯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所谓“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错误的。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沈雯雯与环球杭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环球杭州分公司有未付沈雯雯工资及未为沈雯雯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案作出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环球杭州分公司该撤销理由也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环球世界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