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彩贤与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贤,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王彩贤。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侠,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丽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贤诉被告陕西顺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丽侠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彩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王彩贤已预交,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王彩贤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