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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忠喜与被执行人马忠安、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喜,马忠安,高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马忠喜,男,生于1951年10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马忠安,男,生于1960年6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建霞,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系马忠安之妻。马忠喜与马忠安、高建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忠喜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万元,交纳诉讼费141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9日将应执行款1万元交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本案应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雄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