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钟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海青诉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蔡海青。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刘玉玲。第三人赵云常。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海青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文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海青、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玲、第三人赵云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海青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要求对被告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责任有限公司的钟山西路139号第3、4层进行装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部分装修工程,并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了《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具体详见补充合同)。事后,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约定按质量完了工程的装修装饰完工。被告对我所装修装饰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2014年12月13日对我所作的工程进行了结算(详见三、四楼装修工程计算清单),经结算扣除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的和应扣除的质保金,被告应支付我工程款570560元。根据双方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第八条第五项的约定,每逾期1天向乙方缴纳应付款5%的滞纳金,如果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但时至今日,经我多次从老家往返六盘水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约,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70560元、违约金19100元(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按月息3%计,以后仍按此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合计58966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款所产生的车旅费、食宿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蔡海青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蔡海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是按着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又签订了新的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的事实;3、三、四楼装修工程结算单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已经进行结算,结算的金额是570560元的事实;4、工程续期通知书一份、整改通知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延期是经过了被告的同意的事实;5、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装修项目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添加的项目及日期的事实。原告蔡海青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4月16日《关于蔡海青工程款结算清单》一份,用于证明经2015年4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还差欠原告工程款153560元的事实。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我公司支付工程款570560元、违约金19100元及食宿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2014年元月8日我方与原告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及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约定:“合同工期为105天(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总体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工,延误按每天1万元计算,从工程款扣除,如延误10天仍不能完成,甲方可停止付款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另行施工的全部费用,违约金按工程造价的1%计算”。但直至2014年12月初原告才将装修项目移交给我方验收结算,由此,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有权停止付款。原告在装修装饰过程中,不按约定支付各班组的民工工资,由此,各班组的施工人员马洪亮、马树林、杨自强找到我公司要求我方直接将人工费、劳务费支付给其本人。经与原告、马洪亮、马树林、杨自强协商分别签订了《协议》,由我方支付马洪亮680000元、马树林27000元、杨自强272000元,共计367000元。2014年12月13日,结算时我公司又为原告支付工人XX雄、易荣华、杨娜、蔡海青、吴中平、赵XX工资共计112700元。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答辩人违约金218680元。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相关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将工程施工完毕,交付给答辩人验收,由此,按第八天第二项第六项的相关约定,被答辩人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本工程总体造价为2186800元,按1%计算违约金为218680元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约定每天处以1万元的罚款,就应为7万元,至2014年12月13日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罚款147万元,答辩人考虑到工人工资应当支付,所以仅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18680元。赵云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赵云常系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职工,其与被答辩人蔡海青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代表答辩人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系职务行为,故赵云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2014年12月13日三、四楼工资清单一份、2015年2月16日XX雄领据一份(金额1000元)、XX雄领据一份(金额5000元)、2015年2月12日杨自强领据一份(10000元)、2014年12月28日四楼返工工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在原告结算后又支付了部分款项43100元的事实;3、协议书三份,用于证明被告支付杨自强272000元、马树林27000元、马洪林的68000元,被告共计支付367000元的事实;4、扣款通知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酒店开业后,由于原告方工程装修不合格导致重做而产生的装修费6900元的事实;5、2015年2月8日借条一份、2015年2月11日借条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8日及2015年2月11日结算后原告方向被告方借款共计5万元的事实。第三人赵云常述称,我系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职工,我与蔡海青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代表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系职务行为,我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赵云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三人赵云常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蔡海青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2014年12月13日三、四楼工资清单一份、2015年2月16日XX雄领据一份(金额1000元)、XX雄领据一份(金额5000元)、2015年2月12日杨自强领据一份(10000元)、2015年2月8日借条一份、2015年2月11日借条一份,第三人赵云常提交的第三人赵云常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对其他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原告蔡海青提交的:1、《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一份,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责任有限公司针对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装修装饰工程签订二份合同,二份合同分别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2、三、四楼装修工程结算单,该证据可以证明2014年12月13日,经被告验收工程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还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70560元的事实,该结算单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及印章予以确认,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3、工程续期通知书一份、整改通知书一份、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装修项目表复印件一份,因该组证据无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责任有限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4、2015年4月16日《关于蔡海青工程款结算清单》一份,该证据可以证明2015年4月16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还差欠原告的工程款为153560元,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的:1、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2014年12月28日四楼返工工资一份,因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不予以认定;3、协议书三份,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经原告蔡海青、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分别与案外人杨自强、马洪亮、马树林进行协商后,三方约定原告蔡海青的施工工人杨自强、马洪亮、马树林的工资由被告从原告工程款中代付代发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4、扣款通知书一份,该证据可以证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后,原告蔡海青所承包三、四楼工程款应扣除工程款1650元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本案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8日,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为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乙方为蔡海青,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装修装饰工程,地点为六盘水中山西路139号第3-4层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105天,承包方式每平米为252元计算,总工程款约1864800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为工程进度完成35%时,甲方支付工程款的20%给乙方,工程进度完成70%时,甲方支付工程款的50%给乙方,工程进度90%时,甲方支付工程款的60%给乙方,工程进度100%时,甲方支付工程款75%给乙方,整个工程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再开业前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后,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质保金。余款在甲方整体验收一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为2年,无质量问题第一年甫质保金的3%,第二年付2%等内容。原告蔡海青在承包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印章,第三人赵云常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蔡海青开始对盛世龙腾度假酒店的三、四楼进行装修装饰。2014年5月1日,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签订一份《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甲方为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责任有限公司,乙方为蔡海青,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盛世龙腾度假酒店装修装饰工程,地点为六盘水中山西路139号盛世龙腾度假酒店第五层宿舍区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10天,总工程款为62000元等内容。原告蔡海青在承包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印章,第三人赵云常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蔡海青开始对盛世龙腾度假酒店的五楼员工宿舍进行装修。上述两项工程完工后,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进行结算,经结算原告蔡海青应得的结算款为570560元,双方在《三、四楼装修工程结算单(蔡海青)》上签字确认,第三人赵云常作为委托人在该结算单上签署其名字并加盖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12月13日,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分别与案外人杨自强、马洪亮、马树林签订协议,三方约定原告蔡海青的施工工人杨自强、马洪亮、马树林的工资由被告从原告工程款中代付代发。因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再次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一份《关于蔡海青工程款结算清单》,经结算,双方扣除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代付代发杨自强工资272000元、马术林工资27000元、马洪亮工资68000元及原告蔡海青500**元借款,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现差欠原告蔡海青的工程款为153560元。本院认为,原告蔡海青与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五楼员工宿舍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蔡海青完成装修工程,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致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结算,现被告还差欠原告蔡海青工程款153560元,对尚欠工程款15356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蔡海青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超过15356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部分,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重新进行了结算,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款所产生车旅、食宿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蔡海青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赵云常作为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蔡海青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该公司,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海青工程款1535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蔡海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蔡海青承担3188元,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6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盘水盛世龙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蔡海青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蔡海青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露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