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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少娟、张卫国与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杨少娟,张卫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四明路8号浒墅关分区商务中心8室。法定代表人朱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国。上诉人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少娟、张卫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关涉众多小业主,裁判结果可能在本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华美花园位于苏州高新区文昌路277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仅以本案可能在本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而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故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群体性纠纷,以相同事由提起相同诉请的案件达十个之多,且均有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此是明确知悉的。本案审理结果将会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其余购房人(达数百户之多)产生直接影响。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虽主张与本案事由相同、诉请相同的关联案件达十个之多,但据此尚不足以认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闻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