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丽贤诉葛宇权、王秋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贤,葛宇权,王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贤,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榆树镇拉拉村。被执行人葛宇权,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大洼县榆树镇郭家村。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洼县榆树镇水利服务站干部,住大洼县榆树镇郭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60号王丽贤与葛宇权、王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