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福胜与陈风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胜,陈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584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胜。被执行人陈风宣。申请执行人陈福胜与被执行人陈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射兴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德兵于2014年11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进借款本金1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