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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成明与宋奎福、刘成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奎福,刘成明,刘成富,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奎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明。原审被告刘成富。原审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崔立新,董事长。上诉人宋奎福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本案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邹平县区域,该案应由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成明在原审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创新国际南城工地工作时受伤,刘成明向原审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付给身体损害赔偿费。该案系雇工人身损害引起的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成富的住所地所地在蒙阴县高都镇,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