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伊日肯木吉日嘎拉诉被告海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日肯木吉日嘎拉,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24-1号原告伊日肯木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197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海云,男,蒙古族,1971年5月5日出生,杭锦旗巴拉贡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日肯木吉日嘎拉诉被告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日肯木吉日嘎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海云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案外人乌东花自愿以自己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南侧聚能.金地佳苑8幢3单元301室住房一套(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0065**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海云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乌东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南侧聚能.金地佳苑8幢3单元301室(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0065**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