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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麦麦提力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麦麦提力·麦麦提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南苑区乌伊路南。法定代表人:杜保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力·麦麦提敏,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外打工,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阿不里克木,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的委托代理人阿不里克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学 琳审 判 员 潘  宏代理审判员 艾山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