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星杰与蔡万放、蔡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星杰,蔡万放,蔡寿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胡星杰。被告:蔡万放。被告:蔡寿印。原告胡星杰诉被告蔡万放、蔡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星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星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