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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坤、崔玉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坤,崔玉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坤。被告:崔玉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坤、崔玉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