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史××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475号原告史××,女,198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孔××,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