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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瑞芳与秦通富、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张瑞芳。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通富。被告唐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芳诉被告秦通富、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通知原告张瑞芳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