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瑞芳与秦通富、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张瑞芳。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通富。被告唐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芳诉被告秦通富、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通知原告张瑞芳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