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秦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929。委托代理人潘小舟,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216。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以双方经协商就本案离婚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