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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李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李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官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张新海,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生,经商,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升达,男,汉族,1996年3月10日生,打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蒙洁琼,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原告张新海诉被告李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多次到银行等部门调取证据。故已经报请批准延长审限。2015年被告即代理人到庭反映:担保人刘祥等人找到他,声称担保人已向原告张新海偿还了借款,现在找到被告追偿。被告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做了询问笔录。本庭得知此情况后多次传唤原告张新海到庭查明案件事实,但原告张新海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登出公告通知原告到庭。公告期满,原告仍未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胜华人民陪审员  管建萍人民陪审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