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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原审原告赵某乙、赵某丙、原审第三人赵某丁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某,赵某丁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贵,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文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某乙。原审原告:赵某丙。原审第三人:赵某丁。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原审原告赵某乙、赵某丙、原审第三人赵某丁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于2013年12月10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确认谷某某不享有张仲芳(已故)遗产份额的资格,张仲芳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继承。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赵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对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被上诉人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恒,原审原告赵某乙、赵某丙进行了询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马 蕊审判员  魏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