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天宇制氧有限公司与曹文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天宇制氧有限公司,曹文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天宇制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建平,职务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曹文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曹文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曹文晶名下所有的蒙H*****农用汽车一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曹文晶自愿用蒙H*****农用汽车一辆,抵顶所欠债务2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蒙H*****号农用汽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曹文晶名下的蒙H*****号农用汽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天宇制氧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9000元,牌号为蒙H*****的农用汽车*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天宇制氧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