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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华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诺华实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华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诺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特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诺华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锦梅。被告梅州市诺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展标。被告深圳市富特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友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诺华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诺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特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