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赖平辉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公房承租权变更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赖平辉,女,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费伟康,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刘彦白,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赖平辉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审第三人刘彦白确认公房承租权变更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平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并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请的讼争房屋权属变更的效力问题,已在其他案件中经法院生效裁判作过处理,一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裁定驳回赖平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赖平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平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杜 燕审 判 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