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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尚现与郭广远、李晓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尚现,郭广远,李晓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尚现。委托代理人王亭秀。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广远。委托代理人侯佳强,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燕。上诉人陈尚现、郭广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尚现、郭广远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尚现、郭广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尚现、郭广远撤回上诉,陈尚现与郭广远之间按和解协议履行;二、李晓燕按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执行,即:李晓燕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尚现各项损失30183.1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陈尚现承担267.5元、郭广远承担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虹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