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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志芬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36号被罚款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芬与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