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夏阁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彪,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梁湖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董事长。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财产。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