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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素群与卢文博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群,卢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群,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卢文博,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素群与被执行人卢文博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已执行7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5000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