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执民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曹芝君、钱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曹芝君,钱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其林。被执行人曹芝君。被执行人钱幸杰。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曹芝君、钱幸杰(2014)舟定执民字第1804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钱幸杰、曹芝君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檀林花园7幢二单元503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