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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魏某某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魏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