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魏某某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魏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