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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我与被告同村居住,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被告有婚外情,因为家务琐事有时对我进行殴打,不管我的生活,我曾于2009年、2012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亲戚朋友劝说,我撤回起诉,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但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生活中难免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不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长女王丽芳1981年2月7日出生,次女王丽贤1989年10月1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三、四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9年、2012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经亲朋劝说,原告撤诉,双方又共同生活。2015年2月3日,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基础牢固。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只要原、被告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