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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门村6社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865-5。法定代表人张家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法定代表人周凡,局长。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张 娥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