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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小静、杨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静,杨莉,陈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特字第18号申请人:王小静。被申请人:杨莉。被申请人:陈力松。申请人王小静为与被申请人杨莉、陈力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