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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马美霞、丁保、扬中民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马美霞,女,196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保,男,1962年10月2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扬中民,男,1955年11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尚凤英,女,1958年6月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欢迎,男,1953年8月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马美荣,女,1958年6月7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马美霞、丁保、扬中民、尚凤英、刘欢迎、马美荣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美霞、丁保、扬中民、尚凤英、刘欢迎、马美荣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