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汪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汪莉,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汪莉申请执行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10812331元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081233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李运华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