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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栋与吴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吴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栋,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虹,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栋诉被告吴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卓佳、张闻骥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原告购买了一台路虎极光越野车,并将该车抵押给民生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贷款468000元,后该车被被告开走,至今去向不明,该车至今也未在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车辆登记手续。至2014年9月25日原告已将全部车贷还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发动机号为310513195049204PT、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SALVA2BG9DH809408的路虎机光越野车归原告所有;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保证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信用卡还款单,证明本案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证据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证明涉案车辆来源合法。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举证、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告向湖南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路虎极光越野车一台(发动机号31051395049204PT,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SALVA2BG9DH809408),总价585000元,缴纳了增值税85000元,并以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于2013年6月28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贷款468000元,约定还款账户为原告名下信用卡账户。2013年7月29日,原告为该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4年9月,原告分笔向指定的信用卡账户转账偿还了银行贷款。在该车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之时,被告吴虹以借车为名将该车开走,下落不明。原告为确认车辆所有权,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车辆办理并偿还了银行贷款,缴纳了增值税,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或案外人均未就涉案车辆所有权提出异议。原告主张确认其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发动机号码为31051395049204PT、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SALVA2BG9DH809408的路虎极光越野车属原告李栋所有。本案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李栋承担4100元,被告吴虹承担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姝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