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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君娜、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因为感情破裂,2013年1月29日,原、被告到抚宁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即日起二年内给原告现金10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全归被告所有。现两年期限已到,被告总以无钱为由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在离婚当天,被告就给原告25000元,离婚至今被告给原告打款七次,其中六次每次2000元,还有一次4000元,这些钱都应该在10万元里扣除。另外离婚协议中写明原告将婚生子赵某甲抚养到七周岁,离婚时孩子一周九个月,被告给付原告的10万元就是孩子五年三个月的抚养费,但是孩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所以这10万元不应该给付原告。原告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3年1月29日离婚协议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写明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是因为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不是被告答辩中的孩子抚养费;证据2、离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赵某某对原告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于某某提交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效力予以认定。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13年1月29日,原、被告到抚宁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子女安排:双方婚生一子一女,长女赵某乙,六周九个月,儿子赵某甲,一周九个月,全由男方抚养,不用女方承担抚养费。三、财产处理:男方于即日起二年内给女方现金拾万元整,其他共同财产全归男方所有。现有共同债务由男方偿还。四、其他协议:儿子赵某甲由女方代管至七周岁止,此期间不用男方承担抚养费。”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现金10万元。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已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现已生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给付原告41000元,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抚养婚生子赵某甲,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未尽到抚养义务,10万元不应该给付原告的抗辩理由,系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现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