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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徐嘉兵与清丰县古城乡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兵,清丰县古城乡卫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徐嘉兵,男,汉族,2014年5月4日出生,住清丰县。法定代理人:徐军强,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系徐嘉兵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欢欢,女,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嘉兵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古城乡卫生院。机构代码:41759052-8。法定代表人:葛晓民,该院院长。住所地:清丰县古城乡古城集南街。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的原告徐嘉兵诉被告清丰县古城乡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瑞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