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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冉甦秀与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甦秀,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冉甦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元君,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冉甦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银行存款2692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