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冉甦秀与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甦秀,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冉甦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元君,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冉甦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银行存款2692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