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祝某某,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88年我与被告相识恋爱,1991年9月4日登记结婚,1992年7月17日生有女孩王某甲,婚后常为琐事吵闹,2010年8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寻找没有音讯,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祝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9月4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1992年7月17日生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争执,2010年8月27日被告祝某某涉嫌经济问题出逃,被公安机关通缉,至今无音信。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庭案中,原告请求坚决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成立。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民事诉状、结婚证、证人证言、公安部“公辑(2011)17号”(B级)通缉令、本院公告等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有子女,理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对涉嫌的经济问题理智对待,但被告置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于不顾,杳无音信,不尽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