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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荣彬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罗荣彬,男,汉族。被告:王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彬诉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荣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荣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元,由原告罗荣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