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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亮霞诉赵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霞,赵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张亮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汉族,系原告张亮霞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年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年成,男,汉族。系被告的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增贵,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霞诉被告赵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赵年平的住房公积金内的储存余额5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建伟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广场XXX层XXX号的房产(义房权证字第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亮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年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李建伟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广场XXX层XXX号的房产(义房权证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