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敬梅与张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梅,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李敬梅。被执行人张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202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芦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