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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敬梅与张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梅,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李敬梅。被执行人张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202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芦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