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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力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力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孔来,系经理。原告: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邓孔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广宇、蓝梓文,均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力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明,系经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两原告于同月2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与两原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43元、财产保全费885.9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巫柳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