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柏然与被执行人郑平、林茂盛、林同济、林银城、林金标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然,郑平,林茂盛,林同济,林银城,林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柏然,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郑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茂盛,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同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银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金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然与被执行人郑平、林茂盛、林同济、林银城、林金标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岚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项第六项]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及福州市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平、林茂盛、林同济、林银城、林金标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柏然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6)岚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项第六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