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炳林故意杀人罪,郑炳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29号罪犯郑炳林,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炳林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7月2日以(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9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郑炳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炳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郑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炳林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2年3月1日因在车间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2年3月7日因私藏物品被扣1分、2012年10月12日因在车间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3年5月7日因在队列时着装不整被扣1分、2014年11月13日因不按规定打扫劳动现场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对罪犯郑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