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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在新疆打工,不到庭应诉,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传票传唤及电话传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到庭,但原告亦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