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在新疆打工,不到庭应诉,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传票传唤及电话传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到庭,但原告亦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