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孟某某,男,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某,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