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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守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顾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顾夕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守兰。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东路宝应盐业分公司综合楼4楼。被告顾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顾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