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96号原告王×,女,1963年7月6日出生。被告冯×,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