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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周东方与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东方,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黄强,张明,亓成孝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东方,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宁阳县金正物资有限公司及宁阳县金正财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宋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义锋,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代表人:顾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金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黄强,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泰安市千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审第三人:张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技术监督局干部,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审第三人:亓成孝,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干部,住山东省泰安市。再审申请人周东方因与被申请人泰安超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原审被告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强、张明、亓成孝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商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东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凡